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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主管

本文为第20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20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种劳动合同以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为合同开始之时,完毕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特殊的订立条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订立。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开发某个软件。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如装修某个房子、安装某个设备。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如水果采摘、收获庄稼等临时雇佣工人。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注意点

1、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可以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法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排除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为此处写的适用条件非常明确,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是要连续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另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另外两种提到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主要的焦点在于连续的认定。

(1)以季节性采摘工作为例,比如采摘只是每年的九月至十月,当每年十月份结束时,该份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到第二年九月份再开始时,其实已经相隔很长时间,所以两份劳动合同之间并不连续。

(2)各项任务之间几乎是无缝对接,没有时间间隔或很短,此时如何判断连续?

有观点认为,应当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

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按此条不间断达到十年的规定,似乎是要一天也不能间隔,按此解释似乎不太合理。

笔者不认同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以15日作为是否连续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下,以1个月作为是否连续的标准。

其依据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基于劳动者本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当用人单位出具正式的解除或终止证明后,双方关系结束,而这个期限以15日为限。

二是,工资支付周期和社会保险缴纳周期为1个月,超过1个月,因双方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都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义务也随之丧失。因此,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者被迫解除的情形下,以1个月判断连续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