柚子老师新开专题【女职工用工问题】,针对女职工相关问题一一解答,包含“三期”问题、性别歧视问题、劳动权利等。欢迎大家阅读!
另附人资岗位相关练习题
人事岗位
招聘岗位
绩效岗位
薪酬岗位
组织岗位
HRBP岗位
【案例】:
毛女士2016年3月18日开始休产假,用人单位白云公司将社保经办单位核算的生育津贴向其支付作为产假工资,该数额远低于毛女士的月工资标准。后毛女士了解到社保经办单位是按照白云公司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核算其生育津贴。毛女士向公司财务部门要求公司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差额,被拒绝。后毛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白云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白云公司为毛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向毛某发放生育津贴,但白云公司向毛女士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工资标准,应向毛女士补发差额。
法官释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不完全等同于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该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女职工,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本案中,白云公司向王女士转发了生育津贴,但低于其本人的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应由白云公司补足。